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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情司法纾民困 联动执行解民忧忧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6-02-05 00:00:00点击:43

2024年5月,刘某驾驶电动车与魏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,致魏某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魏某入院治疗22天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,魏某负次要责任。后魏某将刘某诉至靖安县人民法院,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9万余元。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,约定由刘某赔偿魏某9万元整,其余部分由魏某自行承担。

然而,和解协议生效后,刘某认为涉案交通事故中魏某自身也存在过错,责任认定不合理,因此拒绝履行赔偿义务。魏某多次催要无果,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案件进入执行程序,执行干警迅速对刘某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,但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案件执行陷入僵局。面对这一困境,靖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协同优势,依托“法院+乡镇”的联动工作机制,邀请乡(镇)、村干部共同参与执行工作,充分发挥村干部“人熟地熟”的优势,走访刘某家中,与刘某及其家属进行沟通。

执行干警向刘某及其家属详细释明,若刘某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,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。沟通中,执行干警进一步了解到,刘某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,一方面是始终觉得交通事故双方都存在过错,其承担的责任过重;另一方面是由于其年龄较大,对于支付9万元的赔偿款,有些力不从心。

执行干警对于刘某的困境表示理解,一方面承诺会与魏某进行沟通协调,另一方面持续为刘某释法明理,用心疏导其抵触情绪。经过执行干警正向沟通和其家人的耐心劝导,刘某意识到逃避履行不是办法,最终转变态度,积极与家人商量还款事宜。经刘某与其家人商讨,刘某儿子表示愿意替父亲支付赔偿款。

执行干警组织刘某和魏某开展多轮耐心细致调解,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:刘某一次性向魏某支付赔偿款5万元,魏某自愿放弃其余赔偿请求。协议达成后,刘某家人当场将筹集的资金支付给魏某,案件得以圆满执结。

典型意义

“父债子偿”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,在当今社会虽然并无强制的法律约束力,但子女主动为无履行能力的父亲偿还债务,既是孝心孝行的彰显,更是诚信担当的体现。本案的成功执结,是靖安县人民法院践行 “司法为民、公正司法” 理念的生动实践,更是法院以柔性执行化解矛盾、彰显司法温度的具体体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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